投保時,要保書上的健康問題該怎麼答?
要保書的健康告知,問什麼就照實答什麼。沒講清楚,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仍可能解除契約,已繳的保費也拿不回來。
重點整理
- 要回答的是要保書上印出來的題目,問什麼就照實答什麼。
- 沒照實說、而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評估風險,事故發生後仍可能被解除契約,已繳保費不退。
- 訂約超過兩年就不能再以此解除,但兩年內出事的後果,要自己承擔。
- 業務員叫您「這個不用寫」,本身就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。
要保書裡有一頁「健康告知」,會問您過去一段時間有沒有看過醫生、住過院、健康檢查有沒有異常。
填到這裡,常有人停下筆:這個要寫嗎?寫了會不會保不了?
我的建議很簡單:問什麼,就照實答什麼。
問什麼,答什麼
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其實只有一句: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重點有兩個。
一是範圍。要回答的是保險公司「書面詢問」的問題,也就是要保書上印出來的那些題目。每家公司、每種保險問的題目和年限不一定相同,以您手上那一份為準。
二是「據實」。有就寫有,時間、診斷照實寫。
沒照實說,會怎樣?
第 64 條第 2 項說,如果隱匿、遺漏或說得不實,而且程度足以改變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,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,而且「事故發生後也一樣」。
那繳過的保費呢?
第 25 條寫得很清楚:因為這個原因解除契約,保險公司已經收的保費不用退。
兩條放在一起看:
| 條文 | 內容 |
|---|---|
| 第 64 條第 1 項 | 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,要據實說明 |
| 第 64 條第 2 項 | 沒照實說、足以影響評估,可以解除契約 |
| 第 25 條 | 因此解除契約,已收的保費不退 |
結果就是保障沒了,保費也拿不回來。真正要用到保險的時候,反而可能拿不到。
當然,條文也有但書:要保人如果能證明事故的發生跟沒說的那件事無關,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此解除契約。只是要注意,負責證明的是要保人。
過了兩年就沒事了?
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,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沒有行使,或契約訂立已經超過兩年,就不能再解除契約。
所以有人會想:那先瞞兩年就好?
我不同意。兩年內出事,就是上一段那種結果,而事故什麼時候發生,沒有人能決定。這個期限是讓契約關係不要一直懸著,不是留給人隱瞞的空間。
業務員說「這個不用寫」?
告知是要保人的義務,業務員這一端也有規範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列出業務員不得有的行為,其中包括:
-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不實告知,或明知對方沒照實告知而故意隱匿(第 2 款)
-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(第 3 款)
-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,或未經同意、授權填寫保險契約文件(第 7 款)
業務員有這些行為,所屬公司要依情節處一年以下停止招攬。
所以如果有人跟您說「這個小毛病不用寫啦」,要提高警覺。畢竟契約被解除時,承擔後果的是您。
填的時候,可以這樣做
- 看清楚每一題問的「期間」和「範圍」。問的是過去幾年、住院還是門診、檢查還是治療,題目怎麼問就怎麼對應。
- 答「是」的題目,把說明欄寫完整。什麼時候、在哪裡看診、診斷是什麼、現在的狀況。手邊有診斷書或健檢報告,拿出來對照,不要憑印象。
- 不確定算不算,先問清楚,或照實寫上。寫上去以後,由保險公司核保依個案判斷,可能是正常承保、加費、部分項目不保,也可能延期或不承保。這些結果都是事前講清楚的條件。
- 每一題自己看過,再親自簽名。業務員可以協助說明題目,但告知內容是您的,簽名要自己來。
- 留一份要保書影本,日後有疑問可以對照當時寫了什麼。
我的看法
健康告知寫得越清楚,日後理賠時越少爭議。照實告知可能讓您多繳一點保費,或某些項目不保,但您拿到的是一張條件講清楚的保單,出事時不用擔心被翻舊帳。
每家公司要保書問的題目不一樣,填之前先看清楚您手上那一份。個人規劃歡迎私訊討論。